发布时间:[2025-03-05 15:47 ] 浏览次数:116次
近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示了一张巨额罚单,具体如下:
2025年2月,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汇入资金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)第十二条、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(汇发〔2020〕14号文印发)第七条,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)第四十一条第一款,对其罚款6758.92万元。
据启信宝调查显示,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仪电劳务集团 ,已成立36年,比上海市的99.93%的企业早 ,企业拥有国资背景 。
根据介绍,上海电视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,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,具有外经贸自主经营权的国有企业。公司已连续8年被列为上海市出口百强企业之一。
本案罚款金额高达6758.92万元,实际违法金额推测至少在上亿元。
因为按外汇管理条例,一般处罚金额按照违法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,一般也不会高于30%。即便按照顶格处罚30%倒算(实际通常在10%以下),违法金额也在2.25亿元以上。
由此可见,国资背景并非企业外汇违规的“免死金牌”,如果长期依赖国资背景的“信用背书”,忽视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审核,同样面临外汇局的高额处罚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
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。经营结汇、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,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。
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违法金额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。
非法结汇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,处违法金额30%以下的罚款。
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
第七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,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。
仅从违反依据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(汇发〔2020〕14号文印发)第七条“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,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”可见,处罚案例违背了外汇收支的真实性, 而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照“谁出口谁收汇、谁进口谁付汇”原则即:代理进口、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、收汇。代理进口业务项下,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,也可由代理方购汇。代理出口业务项下,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,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。
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:
(一)从境外、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,向境外、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;
(二)从离岸账户、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,向离岸账户、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;
(三)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;
(四)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;
(五)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。
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原则
1.贸易背景真实: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、合法的交易基础,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。按照“了解客户”“了解业务”“尽职审查”的展业原则(以下简称展业原则)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,确认收支的真实性、合理性和逻辑性。
2.外汇收入:确认资金性质,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。
3.外汇支出: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、金额、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。
4.交易单证:包括但不限于合同(协议)、发票、进出口报关单、进出境备案清单、运输单据、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。
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,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。
B、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企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,应在收汇、付汇、开证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,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:
1.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;
2.B类企业超可收、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;
3.B、C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、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(不含)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;
外汇局审核通过后,出具《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》,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《登记表》办理业务,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《登记表》使用情况。
★需要关注的问题
(1)对于退汇时间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,实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试点企业免于在外汇局登记,可到银行直接办理。银行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。
(2)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(不含)的延期付款业务、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(不含)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。
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,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,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,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,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。
监管合规红线不容模糊!!
来源: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